修改刑法,我所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发布时间:2006-01-25 点击次数:1862
恪守“汇聚英才,韬略睿智”的办所理念,
我所为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本月初,我所根据成都市司法局的指示,承担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议案”提意见的神圣使命。
    接受任务后,我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李启军主任律师为组长、魏东博士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全所律师认真学习和研究《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集中精力拟写了书面的修改建议。经过十多天的认真研究和精心修改,形成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材料,圆满完成了这一神圣而庄严的光荣任务。
    我所恪守“汇聚英才,韬略睿智”的办所理念,卓有成效地汇聚了较为丰富的法学研究型人才,现有法学博士、博士后及专、兼职教授、研究员等六人,他们曾经多次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与政策制定及修改工作,其中许多意见被立法部门及政府的相关部门所采纳,较好的发挥了律师在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附:《成都日报》就此事所作的专题报道。
 
修改刑法 成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受市人大和市司法局的指示,昨日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代表成都律师界上书全国人大,就目前正在征集《刑法修正(6)(草案)》献言:对于操纵期货市场违法犯罪,建议取消罚金最低数额限制,增加“没收违法所得”,提高打击水准。此外,两律师还就打击城市日益增多的乞讨现象和贷款诈骗、赌博等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建议。

  操纵期货市场建议取消最低罚金
  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启军(《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编委会执行主任)与副主任律师魏东(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参与了这次刑法修正征集意见提议。他们告诉记者,针对金融证券犯罪,以完善法制来规范秩序,是这次刑法修订工作的基本目标。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增加券商挪用客户资产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等罪名,提高刑罚打击处罚力度。
  在向全国人大书面提议中,刑法学博士魏东分析认为,草案第七条主要对操纵期货市场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发现两个问题,一是3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罚金的依据是哪里来的,科学吗?如果操纵期货市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超过300万,而只罚300万以下,使其获得了非法利益,数额可能还是巨大的,这无疑会让精于算计的商人们觉得很划算。
  同时,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对于腰缠万贯的富人,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如九牛去一毛,无关痛痒,而对于一贫如洗的穷人,同样数额的罚金可能足以使其家破人亡,造成终身之累,从而产生效果上的不平等。鉴于此,规定罚金处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其经济能力。设定最低罚金额,对有些犯罪人将会刑罚过剩,不能承受。刑法机械地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只会导致判处的罚金刑无法执行。所以建议删除该条所规定的最低罚金额的规定,同时增加“没收违法所得”,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将罚金数额明确地规定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实际上是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违法所得均要被处以罚金,最少在30万元,而最高则可达300万元。这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将刑罚随意地加以施用。刑罚不是万能的,它是对于犯罪行为的事后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消极性,要真正地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最根本的是要从源头上制止犯罪,即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督机制,使行为人无从入手进行违法操作。

  带童乞讨纳入治安管理
  主任律师李启军说,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很多城市里面出现父母带着小孩去乞讨,他们让孩子乞讨,这种情况就不好判定他们的欺骗、胁迫和利诱性质,判定以后也不好处罚他们,因为不好判定“从中获利”。建议最好把这类乞讨放在治安管理法中去规定处理。刑法不是万能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社会防卫、调控手段,对于“乞讨”这种现象,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扶贫济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去解决。

  欺诈贷款应当设定条件
  刑法草案第六条中,将所有欺诈贷款行为(指无法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诈性贷款行为)规定为犯罪。两位成都律师认为该规定是不合理的,而是应当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一是强调“欺诈手段”或者其他情节的严重性,二是强调欺诈后果的严重性,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贷款欺诈罪”才能成立。

  开设赌场量刑跨度不宜太大
  刑法修正草案中对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时间跨度太大,没有台阶。律师魏东在提议中分析认为,赌博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毕竟赌博还有参与者个人心理因素的问题在内,开设赌场只是提供了一个赌博的条件,建议刑法在量刑跨度上可以适当减小一些。  
转自:成都日报(作者:朱光泽)